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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社印发《农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和《农村专业合作社指导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03-06-12  访问量:
       近年来,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各地供销合作社从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和自身改革需要出发,依靠当地产业优势,以基层社和社有企业为依托,积极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社,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02年底,全系统共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18449个,入社农户538.95万户,辐射带动1000多万户,帮助农民增收60多亿元。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加强对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指导,促进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地发展,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制定了《农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和《农村专业合作社指导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章程》和《办法》),日前,以供销合字〔2003〕27号文印发各地,并就执行中的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好《章程》和《办法》的宣传和学习,逐步落实《章程》和《办法》的各项要求。  
    结合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地供销合作社要通过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多种形式对《章程》和《办法》进行宣传。认真组织农民群众、专业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进行学习,使广大农民群众增进对合作社常识的了解,使专业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学习和掌握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引领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二、正确处理专业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的关系。 
    各级供销合作社在发展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要与专业合作社在资产、人员、财务等方面划分清楚。专业合作社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供销合作社在领办过程中提供的场地、房屋、设施和资金应以入股的方式注入,使专业合作社真正做到产权明晰。供销合作社可培训、推荐具有一定资格和能力的管理人员,但须由专业合作社聘任。专业合作社登记后,可作为农村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加入当地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社,成为其成员社。根据市场需求,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可牵头组织同类或同行业的专业合作社,成立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协会。 
    三、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对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引导、服务职能,指导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各级供销合作社特别是基层社,要依据当地产业优势,采取多种形式领办专业合作社,通过资金、设施、技术入股和人员进社的办法帮助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同时,积极引导和帮助农村中的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乡村干部等牵头组建专业合作社。 
    供销合作社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息、技术、物资供应、产品销售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各级联合社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做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承担起统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任务。 
    结合《章程》和《办法》的贯彻落实,总社近期将在全系统确认一批示范专业合作社,通过典型的示范和引导,推动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建设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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