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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文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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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12-08-30

 

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发展

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局(不发青岛),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局,山东经贸职业学院,省联社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

为做好2012年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即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和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根据省财政厅《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08]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重点,现对组织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当前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情况,确定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申报主体为供销合作社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协会组织,供销合作社须对申报单位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相对控股是指须为申报单位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高于34%);

(二)申报单位具有较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营、服务和管理人员;

(三)项目已完工或已取得相关手续并进入实施阶段。

二、支持范围和重点

2012年度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生产、流通、信用合作综合发展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和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鉴于我省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建设已全面展开,2012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领域和综合发展示范性骨干基层供销合作社,以及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具有较好影响力、带动力的龙头企业。将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情况作为省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2009]40号和省政府鲁政发[2010]31号文件精神,已设置和落实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市、县,在安排省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

(一)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供销合作社以创建品牌为目标,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完善各种经营服务功能和手段,创新商业模式,与农民及相关主体共同建立从生产一直到市场终端的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

1、支持2012年省供销合作社确定的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重点建设单位。支持发展和壮大供销合作社主导的农产品龙头公司,吸纳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入股,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17),在农产品的主产区、主销区和集散地,整合资源,建设专业批发交易市场、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和冷链物流系统项目,完善流通链条和市场布局,开辟更多进入终端、高端市场渠道,建立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农产品市场流通网络。

2、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立足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领办和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把握基地建设、配套服务、产销衔接、品牌创建等关键环节,从生产、加工、储藏、营销、融资、保险等方面为农产品生产提供一条龙服务,努力降低成本,打造山东名优品牌,提高农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提升农产品进入市场的能力;支持县级供销合作社或基层供销合作社发展和壮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逐步实现县(市、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由服务型向经营性和服务性相结合的实体型联合社转变。

3、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大田作物生产经营服务创新。购置必要的生产、经营、检测等设备,发展粮棉油等大田作物生产合作社和农机服务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和深加工、储运项目,推进大田作物生产经营服务综合性、规范化发展。

4、支持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参与棉花生产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棉花等农业机械装备的研发和制造。

5、支持在城市大卖场、批发市场和大型连锁超市内建设优质农产品专区或专柜。

(二)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推进以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和烟花爆竹网络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品牌统一、上下贯通、横向联合、遍布乡村的综合性网络,将标准化、规范化服务延伸到农民身边。

1、农村现代日用品流通网络建设。支持发展和壮大由供销合作社主导的日用品龙头公司,巩固县域,提升实力,联合发展,在县城驻地、乡镇驻地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直营店;支持依托龙头公司,发挥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大力发展村级加盟店,推进村级连锁配送;支持推进联合发展,搭建带动区域和全省流通网络发展的平台,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网络带动面广的企业集团,进一步提升网络运营管理水平。

2、新型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发展和壮大供销合作社具有控制力和配送能力的农资龙头公司,深化与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的融合发展,加快建设配送中心及其直营店,大力整合村级加盟店;支持建设配方肥加工设施、技术服务中心和技术服务站,建立农资技术服务系统;支持推进化肥直供、联采和联合发展成效显著的单位。

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支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依托再生资源龙头公司,加快建设县域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以及综合加工利用项目,推进全省区域网络联合发展,构筑集回收、加工、利用为一体,覆盖城市和农村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4、烟花爆竹经营服务网络建设。支持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改扩建、零售网络设施升级改造,加快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连锁经营联合发展,推进区域性和全省性连锁经营网络建设。

(三)新型农村社区经营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供销合作社适应农村社区化管理的新要求,加快构筑专业生产经营服务、互助合作服务、农村公共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区经营服务体系。

1、支持2012年省供销合作社确定的新型农村社区经营服务体系重点建设单位,根据社区农民的实际需要,积极合理布局经营服务设施和经营服务项目,搭建为新型农村社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全方位经营服务的综合平台。

2支持供销合作社原已建社区服务中心的完善提升,按照新型农村社区的标准提升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将生产、流通、信用合作等较多地融入到社区服务中心,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

(四)农村信用合作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推进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为基础,以担保公司等金融组织为支撑,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为依托的农村信用合作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1、支持在供销合作社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社员之间的资金互助。

2、支持以信用合作为基础,由基层供销合作社搭建融资服务平台,在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经营服务体系的各运营主体之间形成安全、高效、稳健的融资运营机制。

3、支持供销合作社按规定发起组建投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当地农信社等涉农金融机构转制,与涉农银行建立融资运营机制。

(五)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支持推进以基层供销合作社为基础、以公司企业为龙头、以联合社为核心的三位一体的新时期组织体系建设,支持开展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

1、支持2012年省供销合作社确定的基层供销合作社提升和发展的重点单位,搭建平台、综合发展、构建体系,引导和带动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

2、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广泛参与龙头企业重组,或以基层供销合作社为基础发展龙头公司,形成供销合作社公司、基层供销合作社全面发展的新格局。

3、支持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加快发展壮大,积极参与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建设,推进优质项目建设,培育一批骨干、龙头企业。

4、支持宣传、培训和信息机构建设,建立培训基地,购置培训设备,开发培训课件,研发完善网络宣传信息平台。

三、申报项目数量和申报程序

1、以县级供销合作社为基础申报单位,每个县23个项目,其中要确保基层供销合作社项目。

2、每个市的基础申报单位一般控制在6个以内,县(市、区)较少的市一般控制在3个以内。

3、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由各市供销合作社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以正式公文(文中应对每个项目的主要特色和支持理由作简要介绍)附汇总表(附件1)和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材料,报送省供销合作社、省财政厅。省财政直管县(市)参照以上申报程序,直接上报省供销合作社、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直属单位的申报材料,按照规定要求,直接上报省供销合作社、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和特色;现有基础条件;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项目实施总体方案;项目已实施的具体情况;项目实施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3、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项目单位注册登记出资人及出资额等相关情况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项目承担单位相关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6、有关表格(附件23 ),由申报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并经市供销合作社和市财政局盖章。

7、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

申请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或其他合法的贷(借)款合同、贷(借)款承诺书等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报送材料要求

1、以县为单位将项目材料集中装订一本(订本式);不同项目之间以彩页间隔。

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表格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规格打印并装订,电子文档格式不得随意变动。

3、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和修改。

4、申报材料由各市统一上报,不单独受理;省财政直管县(市)直接上报省供销合作社、省财政厅。申报截止时间为2012920日,逾期不予受理。

5、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不予受理,并取消该单位三年申报资格。

五、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与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以更合理、更充分地发挥公共财政的效能。对2011年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迄今仍未到位的县(市、区),本次不予申报。

附件:1.__市2012年度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

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附件1.xls

2.2012年度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2.doc

3.2012年度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财

政贴息信息表  附件3.xls

 

 

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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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doc
附件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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