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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依托供销合作社大力发展“两社两化”的通知(摘要)
作者: 发布时间:2004-02-20  访问量:

(万州府发〔2003〕100号)


一、充分认识大力发展“两社两化”的重要意义 
    (一)大力发展“两社两化”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 
    (二)大力发展“两社两化”是供销合作社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三)大力发展“两社两化”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客观要求。 
    (四)大力发展“两社两化”是供销合作社生存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两社两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两社两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创新发展统揽全局,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为动力,大力开放办社,组织和联合一切合作经济组织,全面参与全区“10大农业产业化项目工程”和“经济强镇工程”,尽快把全区供销合作社建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助农增收、富民兴社的目标。 
    (二)“两社两化”的工作目标是:彻底转换供销合作社职能,把社有企业真正办成以连锁经营为主体的为农服务龙头企业,把基层社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2003年,全区发展“两社”80个,每个乡镇每年1个。通过3-5年的努力,兴办“两社”400个,培育龙头企业7个,建立优质农产品基地8万亩,发展5大连锁经营集团。 
    (三)发展“两社两化”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为农服务原则。围绕“三农”需要,积极引导分散的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二是坚持市场导向原则。根据资源优势和地域优势,以市场为导向,组织农民大力发展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特色产业或经营项目。三是坚持合作制原则。按照自愿、平等、民主、互利的要求,采用经济手段,组建民有、民管、民享的合作经济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合作经济联合社。四是坚持建立经济利益共同体原则。正确处理综合 服务社、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连锁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运行机制。五是坚持开放办社原则。广泛吸纳各类经济组织入社,同各类经济组织开展联合协作,扩大服务功能,增强供销合作社实力。六是坚持发展和规范并举原则。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三、“两社两化”发展的重点和方向 
    (一)大力发展综合服务社。综合服务社是按村或社区为单位组建,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通过与村委会、居委会或农民、居民联办、自办、职工领办等形式,本着因地制宜、便于管理、服务群众的原则,以市场化、产业化、网络化为重点,积极兴办综合服务社。 
    (二)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是把从事同类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组织起来,实行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维护和发展成员利益的合作经济组织。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优势,围绕粮、畜、禽、果、菜、林、草、渔等主导产业,按照合作制原则,兴办种植、养殖、流通、加工等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各基层供销社要通过牵头兴办、参股联办、提供服务等形式,与种养大户、购销大户和各类经济组织组成专业合作社。要积极探索专业合作社与农技推广组织、经纪人联合或与龙头企业、批发市场对接的新路子,建立畅通、有序、稳定的农产品流通渠道。 
    (三)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全区10大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大力培育龙头企业,重点发展加工型、流通型龙头企业。通过改造和重组,把现有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改造为龙头企业,通过选准项目,合资合作,新发展一批龙头企业。尤其要下大力气培育一批辐射带动力强、技术水平先进、管理体系健全、经营规模大、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高,同农民联系紧密的龙头企业集团。 
    (四)放手推进商品连锁化经营。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着力构建新型的连锁配送服务体系,通过靠大、联大等方式,主动与国内外、市内外大企业合作,发挥品牌优势,加快商品经营连锁化。依托系统内外的龙头企业、综合服务社、专业合作社、大商场、配送中心、连锁店、便民店,重点在318国道沿线、万忠路、万云路沿线发展农资、农产品、工副食品、药品、烟花爆竹、食盐、再生资源等商品的连锁、配送经营,为农民和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四、加大“两社两化”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按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工商部门要优先办理法人执照,注册资金适当放宽,注册登记费减半征收。“两社”的年检只收取工本费。 
    (二)专业合作社和村级综合服务社为农业生产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和投资综合服务社分得的税后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兴办的各类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及专业合作社的龙头企业,从投产之 日起,属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牧业、水产业的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免征增值税。 
    (五)供销合作社为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销售产品,在城镇兴建各类市场和销售网点,各级政府要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在本区范围内,进入各类市场销售产品,减半征收市场管理费。 
    (六)专业合作社用银行贷款新建的各类市场,从营运之日起,该市场创造的利润应缴纳的所得税,3年内由税务部门先征收,然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给专业合作社。 
    (七)农业银行和信用联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支持,可采取担保、抵押、质押等方式,为“两社两化”发展提供信贷支持。由各级供销社会同当地农业银行和信用社按项目进行管理,专项使用,支持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发展。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农发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两社两化”建设。 
    (九)综合服务社和专业合作社因生产经营需要,需征占用土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前提下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十)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享受退耕还林、连锁化经营和市场建设等有关优惠政策。 
    (十一)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挪用或平调专业合作社及综合服务社的资产,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 
    五、加强领导,确保“两社两化”健康发展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两社两化”工作,纳入农村经济工作的总盘子,统一规划,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农业、税务、财政、工商、文化、广电、教育、民政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帮助解决“两社两化”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将“两社两化”建设与10大农业产业化项目工程、经济强镇工程、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形成推进“两社两化”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把发展“两社两化”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集中力量,制定发展规划,完善配套措施,抓好典型示范,健全规章制度,搞好经营管理,确保“两社两化”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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