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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委市政府出台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4-26  访问量:

 

  424,德州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德发〔20164号),进一步明确了供销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516)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目的意义。中央和省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战略高度,对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供销合作社根植农村、贴近农民,组织体系和经营网络健全,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具有独特优势。为充分利用好这支力量,必须通过深化综合改革,激发其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使其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出更大作用,担当起更大责任。

2.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决策部署,抓住我市实施协同发展战略的重大机遇,坚持为农、务农、姓农,坚持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突出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进一步健全组织体系和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努力开创我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新局面。

3.发展目标。到2020,努力把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双线运行机制”全面加强,基层社为农服务功能更加完善,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真正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4.基本原则。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把为农服务的质量和效益作为衡量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首要标准;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突出农民主体地位,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正确处理市场取向改革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系;坚持问题导向,支持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大胆探索创新;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二、健全完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

按照基层基础坚实、服务功能完备、管理运行规范的要求,着力加强全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筑牢为农服务的根基。 

5.全面改造提升基层社。按照有场地、有人员、有网点的要求,加强基层社阵地建设。各县市区在规划建设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时,要支持基层社阵地建设,保证基层社有必要的经营服务场地,在建设过程中同等享受有关小城镇建设和新型城镇化试点的政策和扶持。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等入社参选任职。对破旧、低效、零散的经营服务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对废弃、偏远的经营服务网点进行资产置换,重新布局建立网点,恢复为农服务功能。加快基层社分类改造,对组织健全、设施完善、资产完好的基层社,通过项目支持、产业转型、服务创新等途径,增强经济实力,提升服务能力。对有场地、有资产、无经营服务的基层社,通过明晰产权、招商引资、共同开发等方式,盘活社有资产,提高运营效率。对靠资产租赁、门店承包维持生存的基层社,通过龙头带动、连锁经营、商品配送等方式,引导已经承包的经营服务网点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恢复骨干业务经营。引导实力较强的基层社按照经济区划成立中心社,带动基础较差的基层社。选择经济效益较好的社有企业帮扶基层社。鼓励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6.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独特优势,鼓励支持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基层社以经营设施、场地、资金入股等方式,围绕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领办产业型和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能力强的国家级、省级示范社。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中农业设施类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设施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主导作用,牵头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推动农民合作社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联合发展。到2020,70%以上的基层社牵头组建乡镇综合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在基层社加挂联合社的牌子,实现“两社合一”。

7.加强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坚持民主办社、开放办社,逐步把县级联合社办成由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统筹运营县域内供销合作社资源,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搞好供销服务网点建设,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创新县级联合社运行机制,逐步建立起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用人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县级联合社实行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

8.发挥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职能作用。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作为集管理型、经营型、服务型于一体的综合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负责对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业务指导和社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行业规划制定、业务指导、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业绩考核等职责。注重抓好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密切层级联系,形成整体合力。加强政策协调,强化党政领导,努力创造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对系统工作部署、业务工作指导、重点项目安排、工作调度督导、年度总结考核等重点事项,加大指导和管理力度,切实发挥好市级供销合作社的职能作用。

  三、建立健全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优势,创新服务机制,集聚服务资源,建设供销为农服务中心,加快构建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

9.创新服务方式。适应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业专业化分工的要求,以土地托管为切入点,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围绕耕、种、管、收、加、贮、销等农业生产环节,大力推广“保姆式”“菜单式”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托管服务模式。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以产品为纽带,与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经营业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与合作,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开展产加销一体的全产业链经营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在科研单位、农技推广机构与农户之间架起技术服务通道,当好服务经营主体,并带头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应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对供销合作社集中托管服务的土地片区,在土地综合整治、粮食高产创建、水利设施配套、田间林网建设等项目扶持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探索实施将大田中已建成的“小农水”项目交由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的农民合作社管护、运营模式。基层社及其领办的农民合作社、各类基层社会化服务组织,同等享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

10.建设供销为农服务中心。紧紧抓住省、市推进生态文明乡村建设机遇,按照省、市工作部署要求,由市、县供销合作社牵头,采取政府扶持、供销合作社实施、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加快建设一批供销为农服务中心,全面构建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整合供销合作社服务资源,组建市、县级供销农业服务公司,打造一批规模大、设备强、服务优、跨区域的农业服务公司。市、县级供销农业服务公司依托基层社、乡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与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联合合作,共同出资建设占地20亩以上,服务半径35公里,集测土配方、智能配肥、农资直供、土地托管、农机具维修与集中存放、病虫害统防统治、粮食烘干晾晒储存(或农产品冷藏加工)、庄稼医院、农民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供销为农服务中心,购置大型农机设备、农用植保飞机、自动喷灌机械等,实行专业化、系列化、规模化农业全程服务,打造“三公里土地托管服务圈”,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把为农服务中心建设与农口部门基层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结合起来,鼓励涉农部门参与供销为农服务中心建设,设立服务窗口,统筹各类资源,形成“一站式”、综合性服务平台。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半径适宜、功能完备的原则,做好整体规划,分期实施。到2020,全市建成供销为农服务中心150处以上。

11.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跨区域开展业务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各类互助保险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依法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选择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产权交易试点,探索农村股权托管、抵押融资等服务,支持其与保险公司的联合合作,开辟服务“三农”新途径。鼓励支持德州市供销合作社发起成立德州供销产业发展基金。各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四、加快建设农产品现代流通服务体系

  围绕加快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主渠道作用,完善流通网络,培育流通主体,创新流通方式,大力发展产供销、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加快构建农产品、农资、日用品“三网”融合、上下贯通、物畅其流的供销农产品现代流通服务体系。

12.建设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依托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的农民合作社和行业协会,以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为方向,建设一批绿色、有机、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农业示范园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一批区域性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引领和带动农业转型升级,建立放心、安全、稳定的农产品货源基地。

13.健全完善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中的优势,将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市市场发展规划,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在集散地建设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在产地建设农产品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在城乡社区建设农产品直营店、连锁店和自营超市等,形成布局合理、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供销农产品市场网络。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政府出资控股建设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

14.加快发展供销农村电子商务。利用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络,加快发展供销农村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供销社”为平台,采取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型业态,改造提升农资、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等经营服务网络。组建集交易、信息和技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市级供销电子商务平台,并做好与农民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对接。县级和基层社都要围绕市级供销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县级运营中心、村级服务社等,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打造全新的网上供销合作社。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现有经营服务网点建设物流分拣配送中心,开展农村快件派送服务,解决农村电子商务“最后一公里”问题。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作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重要力量,在供销合作社实体网点改造、电子商务发展等方面给予支持。

15.深入实施新农村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积极参与农村精准扶贫开发工作。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步伐。推进实施“政府放心、供销直供、测土配方、精准施肥工程”,加强与村“两委”、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联合合作,广泛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测土配方、智能配肥、精准施肥服务,进一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高毒及高风险农药、兽药政府储备、特许经营任务,健全完善高毒及高风险农药、兽药储备管理使用办法,实行统一储备、定点经营、专业服务、直供直施,为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提供可靠保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根植农村优势,支持其参与农村精准扶贫开发工作,通过与村“两委”合作,积极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经营服务网点和种养基地,吸纳贫困农民就业,帮助其脱贫致富。

  五、着力构建社有企业经营服务体系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产权改革为核心,以联合合作为手段,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激发社有企业发展活力,提升服务“三农”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16.深入推进社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增强社有企业活力。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健全社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探索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股地位。建立健全社有企业财务、预算、审计、资产处置、重大投融资等管理制度,促进社有企业集约化、精细化管理。鼓励并培育具备条件的社有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规范企业改制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保障社有资产的完整性,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社有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懂市场、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

17.加强社有企业联合合作,做大培强社有龙头企业。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鼓励支持社有企业相互参股,建立共同出资的投资平台,推进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加快社有企业并购重组,促进优质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在农资、鲜活农产品、日用品、粮油等重要涉农领域和再生资源行业,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延伸产业链条,提升社有企业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盘活社有闲置低效资产,加强与国内外各类企业的联合与合作,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在对优势主营业务和主导产业领域核心控制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外资和农民进入社有企业持股经营,社有企业可参股服务能力强的为农服务民营企业。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

  六、大力发展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紧紧抓住德州被纳入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的重大机遇,努力适应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新要求,着力打造供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个性化需求。

18.鼓励开展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活动。充分发挥农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鼓励村党组织同基层社及社有企业开展村社共建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经营,共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服务。加快基层供销社组织网络向村居延伸,经营服务向田间覆盖,实现为农服务的“零距离”。

19.发展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统筹整合县乡服务资源,积极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发展城乡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在编制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中,要把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统一规划,支持供销合作社改建、新建社区经营服务网点和服务设施,整合置换分散、零散资产,统一规划使用,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农村综合服务社在开展日用品和农资供应、农产品收购、烟花爆竹销售、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同时,汇聚政府部门和有关社会服务资源,为农民提供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医疗卫生、费用代收代缴、电子商务、便民金融等多样化服务。整合利用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等优势,大力发展生态养生、休闲观光、创意农业、乡村旅游等新兴服务业。到2020,全市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基本实现行政村全覆盖。

  20.搞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依托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优化回收网点布局,形成村户收集、基层社转运、县级供销合作社分拣、市级供销合作社加工的网络布局。培育壮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打造集回收、交易、加工、服务于一体的再生资源产业链条,发挥产业集聚效应。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和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等业务。

  七、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

  按照社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深化体制改革,理顺社企关系,密切层级联系,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双线运行机制”。

21.深化联合社机关改革。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优化各级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更好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推进工作,切实履行加强行业指导、落实为农服务职责,积极承担宏观调控的任务。稳定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22.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关系。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依法享有社有资产处置权和收益的分配使用权,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联合社机关要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注入合作发展基金、企业改革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弥补联合社为农服务经费支出。社有资产的收益变现资金可直接注入本级合作发展基金,没有设立合作发展基金的参照新修订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要求,可由本级供销合作社全资的供销集团公司收缴。探索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以资本为纽带,以项目为载体,进一步优化社有资本布局,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构建社有资本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保值增值的运营平台。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或委派独立董事等方式,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模式。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

23.设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市、县供销合作社都要发起设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并制定科学的运行和管理办法,明确基金提取、上缴、使用和收益分配等细则,确保出资成员权责清晰,基金运行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县级联合社在自愿基础上,每年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市级合作发展基金。要切实发挥基金在推进基层社建设、提升为农服务能力、密切层级联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4.积极发展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纪人、农资、棉花、烟花爆竹、再生资源、安全统筹统保等领域的经营优势,大力发展行业协会。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市场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坚持开放办会、民主办会,广泛吸收各类市场主体和个人加入,进一步增强协会的影响力、带动力和服务能力。强化行业协会为农服务宗旨,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形成为农服务合力。支持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八、加强组织领导

25.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供销合作社系统具体落实、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推进机制。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把关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加强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着力破解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中遇到的难题。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选拔素质高、能力强、年轻有为的干部充实到市、县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

26.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按照职能分工,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形成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合力。对已出台的扶持政策,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继续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销对接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农业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农业技术研发推广、扶贫开发、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等项目,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使用效益。加强对财政投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企业改制、城镇规划、行政区划调整等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凡占用、拆除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的,严格按照拆一补一、先补后拆、同价补偿的原则进行。对已被抢占、长期租赁并建有永久性建筑物及其他非正规方式占用的供销合作社土地和服务设施,按照国家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要求,视不同情况明晰产权或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收回,用于供销合作社发展。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对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按税收审批权限给予减免。允许供销合作社企业注册使用带有“供销”字样的企业名称。

27.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级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基层社和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切实做好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确定和登记颁证工作。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对其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国发〔200940号和鲁政发〔201031号文件要求,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28.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深化综合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转变行政化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大力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为农服务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积极推进行业职业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干部职工队伍素质。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大力弘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和“为农、诚信、创业、合作”的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作风。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合作经济理论研究,扩大供销合作社宣传,汇聚改革发展正能量,为促进德州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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