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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委市政府出台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5-16  访问量:

 

近日,济宁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16]14号)进一步明确了供销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516),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

    1.总体要求。以“走在前列”为目标定位,以“三个提升”为工作要求,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属性,突出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健全组织体系、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生产、流通、农村金融综合服务职能,提升服务能力,努力开创我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新局面。

    2.目标任务。改造提升基层社、社有企业,创新组织模式,提高基层组织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实力;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搭建为农服务平台,稳步推进土地托管服务,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培育供销合作社网上综合交易平台,带动系统网络体系改造升级。到2020年,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加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体系建设

贯彻落实《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的意见》(济政发〔20136号),坚持扩大覆盖与提升质量并重,恢复重建与创新发展并举,按照基层基础坚实、服务功能完备、管理运行规范的要求,着力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筑牢为农服务的根基。

1、明确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服务组织,是服务“三农”的主要载体。要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不断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逐步恢复和完善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和理事会、监事会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基层社民主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个体工商户、经济能人、涉农企业加入,增强基层社活力。

2、加快基层社提升改造。以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经营服务能力为重点,按照壮大一批、规范一批、扶持一批的原则,对乡镇基层社进行分类改造提升,使基层社逐步成为自主经营的实体、为农服务的载体和区域内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体。对组织机构健全、设施完善、资产保值增值良好的基层社,要以项目为抓手,不断扩大服务领域,完善服务功能,打造集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四位一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采取政策扶持、强社带动、盘活闲置资产等方式,激发内生动力,增强服务能力,逐步恢复发展经营业务。新建基层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创办,对原基层社改制为公司的,应依据市场需求和股东意愿,依照关于改制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规定,将供销合作社和有限公司联用。制订并贯彻落实支持基层社发展的意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以土地、产品、资金等参股基层社,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3、发展壮大社有企业。整合社有企业优质资源,成立县级龙头公司,加强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联合合作,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地方农业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 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完善儒家圣地供销集团公司运营管理,逐步将市、县属优质企业纳入集团,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加快社有企业改革,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明晰产权关系,完善财务、投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者素质。对为农服务骨干龙头企业,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加强社有企业间联合合作,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延伸产业链条,提升社有企业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允许市、县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

4、加强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建设。优化县级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切实履行加强行业指导、落实为农服务职责、承担宏观调控的任务。着力推进县级联合社民主办社、开放办社,逐步把县级联合社办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用人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县级联合社进行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统筹运营县域内供销合作社资源,打造县域范围内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着力培育规模化服务优势。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三、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1、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基层社和社属企业,围绕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以经营设施、场地、资金入股等方式,发展产业型和服务型合作社,带动更多农户开展合作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引导合作社规范管理、科学运行,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着力打造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示范社、重点社。鼓励经营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自己的股份制企业,让更多的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2、加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鼓励引导基层社、县级供销合作社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和产权联结,扩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覆盖面,把联合社做大做强,自下而上逐步建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组织体系。依托基层社组建乡镇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在工商部门注册为合作社法人,做到基层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两社合一”、融合发展,办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组织。加强联合社与各级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公司的联合合作,实行双线运营机制,推动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到2020年,实现县、乡镇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全覆盖。

四、加快推进农业服务规模化

    贯彻落实《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土地托管服务工作的意见》(济政字〔201389号),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创新服务机制,集聚服务资源,积极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适度规模经营。

    1、创新服务方式及领域。积极推进以大田作物土地托管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依托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的农民合作社、社属企业,根据“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积极开展大田作物生产经营全过程或关键环节社会化服务。因地制宜探索创新托管服务方式,按照种植业结构调整规划,积极推进托管服务向经济作物、养殖业、特色产业覆盖延伸。对供销合作社集中托管服务的农业片区,各级在土地综合整治、水利设施配套、田间林网建设、粮食高产创建等项目方面应优先安排。基层社及其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基层社会化服务组织,同等享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

    2、提升为农服务的功能。健全完善良种推广、农资供应等产前服务,加强耕、种、管、收等产中服务,拓展延伸贮藏、加工、销售和品牌培育等产后服务,发展连锁经营,实施信息化管理,形成全产业链的为农服务;将科技推广应用融入服务规模化之中,积极开展化肥农药减量、良种繁育推广、先进机械应用、土壤熏蒸改良、废弃物转化等技术服务;加强对农民的专业技能培训,加快推广普及农业生产先进技术,提高农民科学种田水平,解决农业科技推广“最后一公里”的难题;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乡村旅游业、资金、技术、信息、销售等综合性服务业;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3、搭建综合性为农服务平台。坚持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县乡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并充分发挥其引领与合作作用,依托基层社,按经济区域和特色种养业规模,建设为农服务中心,实行农业专业化、系列化、规模化服务,打造“三公里土地托管服务圈”,把服务前移到田间地头。服务中心以土地托管为切入点,主要设置智能配肥、农机服务、农资直供、烘干仓储(冷藏加工)、病虫害统防统治、农民培训等功能。鼓励涉农部门参与为农服务中心建设、设立服务窗口,形成“一站式”、综合性服务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阵地。到2020年,基本实现涉农乡镇全覆盖。

    五、加快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体系

完善流通网络,培育流通主体,创新流通方式,大力发展产供销、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加快构建农产品、农资、日用品“三网”融合,线上线下互促,上下贯通、物畅其流的农村现代流通体系。

1.建设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结合县域农业实际,围绕大田作物、经济作物、果蔬、畜禽等主导产业和特色品种,以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为方向,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公司,加快建设一批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和示范园区,创建一批区域性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引领和带动农业转型升级,建立放心、安全、稳定的农产品货源基地。

    2.培育壮大农产品流通主体。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参股控股、联合合作、连锁经营等方式,培育一批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产供销一体化的骨干企业,加快发展农民运销合作社,促进产业链条向上下游延伸,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3.加强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把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市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推广农产品直供直销, 推进优质农产品进社区、学校、企业、大市场等。
积极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优化农产品冷藏设施建设布局,打造一批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
  4.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加强供销合作社农村服务网点建设,健全经营服务网络。以兖州、梁山、嘉祥为试点,逐步实施“互联网+供销合作社”行动计划,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稳步推进市、县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运营,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作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重要力量,在供销合作社实体网点改造、电子商务发展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开展党建带社建、社村共建活动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村共建、强村固基”工程 提升农村基层组织服务能力的意见》(济办发〔201340号),加快推进党建带社建、社村共建活动,不断提升农村基层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农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鼓励村党组织同基层社开展村社共建,共建合作经济组织、共建经营服务项目、共建干部队伍,鼓励供销合作社与村级组织开展合作经营,通过推进土地托管、盘活集体资产资源等多种形式,增加村级集体收入,逐步减少集体经济空壳村和薄弱村,提升村级自我保障能力。加快基层社组织网络向村居延伸,经营服务向田间覆盖,搭建为农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为农服务的“零距离”。推行“合作社+贫困户”模式,积极参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 

    七、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

    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对外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设资金池的原则下,稳妥有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对经农业主管部门规范、整顿合格的农民合作社,试点县金融办按照合作社自愿和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原则,筛选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进行辅导和规范引导,达到条件的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资格认定书”。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保险组织,探索推进农业互助保险业务,推广汶上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充商业保险的经验,推进小麦、玉米、棉花等补充商业保险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服务的指导和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八、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把握改革方向和节奏,扎实有序推进各项重点任务,务求综合改革取得实效。
  
1.建立领导推进机制。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供销合作社系统具体落实、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推进机制。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把关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加强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着力破解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中遇到的难题。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联合社班子,特别是选好配强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2.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落实相关扶持配套政策、措施,在规划制定、项目安排、资金投放和政策出台等方面向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倾斜。各级政府从行政部门剥离出来的有关社会化服务职能,可以交由供销合作社综合平台承担,实行市场化运作;认真处理好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财政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改进融资增信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发展和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创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挪用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的完整性。

3.强化督促检查指导。建立完善督导机制,对重点改革任务实行台账管理,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完成时限,确保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建立健全工作评价机制,对每项改革举措评估问效,对改革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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