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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供销信息2011第68期(总929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1-06  访问量:

:2011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共有2部法律、4部行政法规、2部司法解释颁布或实施。全国总社合作指导部刊发了与供销合作社相关的部分法律法规及政策,现予以转发,供各地参阅。

 
法律法规政策综述
(2011年9月1日—10月31日)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公告》规定: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企业受托对符合财税〔2008〕149号和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双方企业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10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决定将农村资金互助社、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10月3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自11月1日起实施。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将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二是将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二、国务院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9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28号)。《通知》指出,“十二五”时期,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到2015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由2011年的1.78亿增加到2.21亿,老年人口比重将由13.3%增加到16%。《通知》明确了加快发展老龄事业的主要任务,包括:(一)重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服务网络,80%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老龄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二)大力发展社区照料服务。把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互助式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纳入小区配套建设规划。本着就近、就便和实用的原则,开展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社区照料服务。(三)统筹发展机构养老服务。积极推进养老机构运营机制改革与完善,探索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
 
    三、农业部发布《全国种植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9月20日,农业部发布《全国种植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明确今后五年种植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主要内容包括:(一)着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实施整建制推进,以示范县(场)创建为抓手,实行整乡推进,有条件的地方整县(场)推进,技术进村入户、科学施肥到田有新突破,切实提高技术覆盖率。创新服务模式和推广机制,引导肥料供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等参与测土配方施肥,积极探索“统测、统配、统供、统施”的服务模式。力争到2015年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60%以上,其中主要粮食作物达到70%以上,主要经济作物达到30%以上。(二)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培育扶持一批新型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三)培育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着力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培育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强化农资配送、机械化服务、专业植保等生产环节的技术服务功能,扶持一批专业合作组织,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
    四、国务院研究部署建立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工作
    9月2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对建立废旧商品回收体系作出了部署。会议要求:一要完善回收处理网络。建设、改造标准化居民废旧商品回收网点,尤其要加强报废汽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轮胎、废弃节能灯等重点废旧商品的回收工作。二要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和处理技术攻关,提高装备水平。三要培育大型废旧商品回收企业,促进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和处理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四要加强对回收企业站点、回收加工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五要明确政府部门和生产、流通企业及使用者责任,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加快将废旧商品回收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六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倡导环保健康、循环利用的生产生活方式。
    10月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会议指出,要以加强产销衔接为重点,加快建设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一是着力提高农产品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推动流通企业强强联合,扶持培育一批大型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运输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产地预冷、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冷藏冷冻、冷链运输、包装仓储、检验检测和电子结算等设施建设。二是推进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三是健全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农产品信息网络,完善储备调运制度。四是加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落实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五是制定实施全国和地方农产品市场发展指导文件,促进合理布局,有效解决批发市场重复建设与零售网点不足并存等问题。会议强调,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公益性,要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要增加财政投入,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在主产区、集散地和主销区升级改造一批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大型批发市场和加工配送中心;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农产品流通领域。
    10月12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一是研究确定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二是研究确定了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
    五、商务部出台“十二五”期间加快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10月20日,商务部印发《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快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确立了到“十二五”末初步建成覆盖全国百万人口以上城市及大型产地或集散地批发市场,生产与流通有效衔接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目标。《意见》同时明确以下任务:一是完善制度标准,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订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二是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推进肉类蔬菜流通现代化。鼓励大型屠宰企业、流通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实行产销一体化经营。积极推广“农超对接”等。三是延伸追溯链条,健全肉类蔬菜追溯网络。支持一批处于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流通节点地位、带动能力强、辐射面广的大型产地或集散地批发市场,按统一标准建设追溯体系。支持一批种养、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的大型肉类蔬菜生产经营企业,探索建立既符合统一要求又有企业特色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四是加大试点力度。确保大中城市试点成功,扩大城市试点覆盖面。逐步将牛羊鸡鸭等畜禽产品、水果、水产品、食用菌、豆制品等主要品种,以及经营相关品种的各类市场和经营者纳入追溯范围。
 
六、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

    10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全面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内涵,展示了新中国立法成就。《白皮书》全文约2万字,分为前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结束语等部分。《白皮书》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

                                         201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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