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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供销信息2016年第4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1-26  访问量:

 

中共东营市委  东营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激发供销合作社的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更好地发挥其服务“三农”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5]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三农”工作大局,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健全各级供销合作社组织,构建完善的经营服务体系,拓宽服务领域,不断增强自身运营能力和发展水平。到2 020年,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供销合作社城乡服务网点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农产品流通网络更加完善,使供销合作社系统与农民联结更加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加完备,市场化运行更加高效。

    (二)基本原则。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改革工作的首要标准;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增强市场竞争力;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鼓励大胆探索,不搞“一刀切”,分类分步有序推进改革。

    二、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一)明确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按照合作制原则加快完善治理结构,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提高农民社员在羟营管理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二)改造提升基层社。对现有基层社要通过政策扶持、资本合作、联合社带动等多种方式,盘活社有资产,吸收社会资本参与,不断壮大自身实力,提升服务能力,打造一批集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四位一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在没有基层社的涉农乡镇(街道),要按照合作制原则创办,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以土地、产品、资金等参股基层社。到2020年实现涉农乡镇(街道)基层社全覆盖。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

    (三)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基层社以经营设施、场地、资金入股等方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示范社。支持基层社联合区域内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乡镇(街道)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围绕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提供全程服务。

    (四)加强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坚持民主办社,开放办社,逐步把县级联合社办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创新县级联合社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用人制度。

    三、全面提升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能力

    (一)打造经营服务平台。本着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的原则,整合嫁接供销合作社及其他为农服务资源,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发展,按服务半径35公里、服务面积35万亩的标准,支持乡镇(街道)与供销合作社联合建设综合性为农服务中心,实行农业专业化、系列化、规模化全程服务。鼓励涉农部门参与建设、设立服务窗口,形成“一站式”、综合性服务平台。到2020年,全市建成综合性为农服务中心50处。

    (二)创新土地托管等服务方式。适应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业专业化分工的要求,围绕耕、种、管、收、加、贮、销等农业生产经营环节,大力发展“保姆式”“菜单式”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托管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对供销合作社集中托管服务的农业片区,各级在土地综合整治、水利设施配套、田间林网建设、粮食高产创建等项目方面应优先安排。鼓励供销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旅游企业等经营主体联合与合作,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开展产加销一体的全产业链经营服务。基层社及其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备类基层社会化服务组织,同等享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

    (三)健全农产品流通体系。将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市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在全市规划设计12处区域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现代物流中心;继续推进县区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提升鲜活农产品仓储及物流配送能力。健全完善供销合作社城乡服务网点,建设一批直营店、连锁店和自营超市,推广农产品直供营销模式,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格局。依托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一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和示范园区,打造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建立安全、放心、稳定的农产品货源基地。

    (四)加快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实施“互联网十供销合作社”行动,按照一个平台、一种模式的原则,市级以山东黄河口大闸蟹有限公司为依托,加快建立东营市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同时做好与全国供销总社、山东供销合作社电商平台的对接融合。各县区要整合优势资源,集中力量,支持建设1个电商平台,逐步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要把供销合作社作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重要力量,在实体网点改造、电子商务发展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鼓励开展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活动。充分发挥农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鼓励村党组织同基层社开展村社共建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与村集体经漭组织合作经营,共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制定清晰的利益分配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带动群众增收致富的能力。

    (六)探索开展城乡社区综合服务。适应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要求,加快建设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多样化服务。在城市和经济较发达的城镇,积极发展城市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提升供销合作社沟通城乡、服务“三农”的辐射带动能力。

    四、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

    按照社企分开、政事分开的方向,深化体制改革,理顺社企关系,密切层级联系,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双线运行机制”。

(一)加快联合社机关改革。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优化市、县两级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切实履行加强行业指导、落实为农服务职责,承担宏观调控的任务。稳定市、县区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新进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经批准可探索实施聘任制。允许不同发展水平的联合社机关选择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模式或企业化管理模式。

(二)加强联合社层级间的联合与合作。落实市、县两级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建立戍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探索设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制定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县级联合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

    (三)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关系。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把控好社有企业的为农服务方向,促进社有企业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实现为农服务与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相统一。市、县两级联合社机关要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探索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优化社有资本布局,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供销合作社系统具体落实、有关部门密韧配合的推进机制。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把关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加强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着力破解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中遇到的难题。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联合社班子,特别是选好配强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市委、市政府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列入专项督查范围。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在规划制定、项目安排、资金投放和政策出台等方面向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倾斜。市级财政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扶持力度。各县区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资金支持。进一步完善市新型农民创业基金管理办法,发挥其在支持社有企业、农民合作社融资方面的作用。各级政府从行政部门剥离出来的有关社会化服务职能,可以交由供销合作社综合平台承担,实行市场化运作。金融机构要改进融资增信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发展和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创新。国土资源部门在供销合作社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村社共建”项目和为农服务中心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各级用地计划。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新增服务网点设施建设。

    (三)依法保护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挪用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侠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的完整性。同时,加快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努力化解供销合作社原所属企业破产、处置解体后形成的职工信访老案、积案,依法解决好破产、改制企业人员养老、失业、医疗等问题。

    (四)搞好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转变行政化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造就一支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干部职工队伍。巩固和扩大供销合作社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不断加强作风建设,推进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汇聚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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